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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騏俊股份管理人員入選“廈門市思明區 2017 年度總部經濟和重點產業人才”


    根據《思明區引進和扶持總部經濟和重點產業人才暫行辦法》(廈思委辦〔2014〕40號)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等程序,騏俊股份副總經理劉鑒先生,智能家居事業部總經理丁伯華先生入選廈門市思明區2017年度總部經濟和重點產業人才。

     

    此次,騏俊股份二位管理人員的入選,是對公司人才實力的認可,充分體現公司管理團隊是一支具備核心競爭力、能增強市場占有率的關鍵性技術和管理人才。后續我們仍將持續關注并加大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為公司在物聯網產業布局上提供核心競爭力。

     

     《思明區引進和扶持總部經濟和重點產業人才暫行辦法》(一)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區戰略,發揮優惠政策對總部經濟和重點產業人才的激勵和導向作用,幫助企業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加大我區企業引才、聚才的力度,為我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總部企業是指根據《思明區鼓勵總部經濟發展辦法》(廈思政〔2014〕82號)認定的,在我區注冊并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重點產業是指我區重點支持發展的商貿業、旅游業、會展業、金融業、軟件與信息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時尚產業)等產業(重點產業范圍界定詳見附件1)。
    總部經濟和重點產業人才是指有助于總部企業和重點產業企業提高核心競爭力、增強市場占有率的關鍵性技術和管理人才。
    第二條 圍繞總部經濟和重點產業,每年扶持不超過100名人才。
    第三條 總部經濟和重點產業人才引進和扶持工作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人才辦)具體負責實施。
    第二章 扶持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條件。扶持申報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才所在企業在我區注冊并繳納稅收,且無偷稅漏稅、違法經營等違法違規的不良記錄。
    (二)人才年齡不超過55周歲。
    (三)人才與企業簽訂4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企業服務滿1年。
    (四)人才上一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產生,下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任職于我區總部企業且上一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10萬元以上;
    2.任職于我區重點產業企業且上一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5萬元以上。
    第五條 特殊申報機制。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但任職于對我區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中的優秀人才,可實行“一事一議,一人一策”,由區人才辦會同相關部門受理后組織評審認定,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思明區引進和扶持總部經濟和重點產業人才暫行辦法》(二)

    第三章 扶持措施和標準

    第六條 個稅獎勵。人才可按其繳納個人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的額度給予獎勵,獎勵時間為3年。
    第七條 購房補貼。人才在廈購房并實際居住,房屋權屬人為其本人,且申請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廈無其他房產,本辦法出臺后在廈亦無其他房產交易記錄的,可申請購房補貼15萬元,補貼分3年等額撥付。
    第八條 租房補貼。人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廈無房產,本辦法出臺后在廈亦無房產交易記錄,在廈租房并實際居住,可申請租房補貼,租金在人民幣4000元/月以下的,按實際租金給予補貼;租金在人民幣4000元/月以上的,按人民幣4000元/月給予補貼。租房補貼每年兌現一次。提供租房補貼總期限為3年。
    第九條 子女入學。人才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時,可在區屬學校擇校一次,由區教育局按相關政策協調解決。
    第十條 其他
    (一)已享受市、區購(租)房優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扶持政策。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扶持
    政策不重復享受。
    (二)夫妻雙方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按照“就高從優”原則,由層次較高一方申請,不重復享受。
    (三)人才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享受我區各項人才優惠政策。
    (四)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才不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
    (五)每位人才只能享受一次本辦法扶持政策。
    (六)扶持對象可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千人計劃”、福建省“百人計劃”以及廈門市“雙百計劃”。
    第四章 申報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申報受理。扶持申報于每年6月上旬集中受理審核。


    《思明區引進和扶持總部經濟和重點產業人才暫行辦法》(三)

    第十二條 申報評審程序

    (一)企業根據人才貢獻程度研究確定不超過3名的推薦對象,并將推薦對象的申報表、證明材料)等申報材料報送企業納稅所屬街道。
    (二)各街道對申報對象人選進行資格審核,并將初審結果報區人才辦。區人才辦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評審后,提出扶持對象建議名單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并公示。
    第五章 扶持資金發放及考核管理
    第十三條 資金發放。人才扶持資金劃撥至人才所在企業,由企業劃轉至人才。
    第十四條 資金追回。人才必須在企業服務滿4年,不滿4年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不足服務年限的比例繳還扶持資金,應繳還的金額=已發放的扶持資金-(資金總額÷48個月)×實際在企業服務月數。企業負責追回資金,并上繳區財政。
    第十五條 跟蹤考核。由區人才辦會同相關部門考核企業服務保障及人才履行崗位職責等情況。考核不合格的,企業或人才應提出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間,暫停各項扶持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終止對人才各項扶持措施,其中,由企業造成責任的,停止企業3年申報資格。
    第十六條 責任追究。人才弄虛作假、隱瞞實情騙取扶持資金,或享受購(租)房補貼后未實際入住或轉租他人,或在扶持期內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取消受扶持資格,并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企業和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不超過”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人才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扶持申報條件及扶持標準根據我區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并公布。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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